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 行)第 1 部分 总则一、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基本条件1
依法开采,证照齐全有效
参与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的煤矿不应存在以下情况:(1) 生产矿井没有 2 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采煤工作面没有 2 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2)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3)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4) 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等现象;(5)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未按规定建设,未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要求;(6) 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未达到规定要求;(7) 存在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
二、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基本要求1
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运用先进的技术方法,完善标准化考核体系,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基础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实现煤矿安全高效生产
建立和保持通过科学管理、健全制度、规范行为、优化设计、控制质量、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加强培训与监督等方面的持续改进与完善,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基本要求,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目标与计划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分解到相关部门并严格执行和考核
组织机构与职责设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各级单位、部门和人员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职责明确
安全质量标准化投入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法律法规执行及制度完善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传达给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结合法定要求及时修订和完善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定期进行执行情况检查,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