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受理单位盖章: 户号:户主 (非家庭户本人或监护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广东发展银行□ 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中国银行□ 农业银行□ 工商银行□结算存折账号: 本人同意从以上账户中支付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费
(以下由家庭户填写)第一联社保经办机构留存本家庭户全体人员名单(含已参加综合医疗保险或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户主关系成员 1: 成员 2: 成员 3: 成员 4: 成员 5: 成员 6: 成员 7: 成员 8: 参 保 须 知第一条 城镇居民参加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属城镇家庭户的,必须以户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必须全员参保;非家庭户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允许不以户为单位参保,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办理参保手续
第二条 城镇居民参加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需于每月 18 日前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分局(所)办理参保手续
户籍属石岐区和东区的城镇居民在户籍所属社区办理参保手续
第三条 每月 28 日前为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日期
参保人办理参保手续后,当月缴费到帐的,自次月 1 日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如因参保人提供参保资料有误或银行存折余额不足,造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委托银行扣款不成功的,自停止缴费的次月 1 日起,不再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 参保人停止缴交医疗保险费,在 3 个月内重新缴费到帐的,自缴费到帐次月 1 日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在享受城乡居民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计算连续缴费时间时,其缴费时间可合并计算;停止缴费超过 3 个月的,视为自动停保,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不再委托银行进行扣费,其缴费时间不予合并计算
如再次申请参保,需办理重新参保登记手续
第五条 参保户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于每月 18 日前携带变更后的相关资料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