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年土地估价师培训学习心得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关于印发《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估协发〔2008〕14 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第 35号令)第二十条规定起草的《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试行)》,已于 2008 年 1 月 22 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第三届第七次暨第八次常务理事会原则通过,并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现予以公布施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分为专业实践和专业考核。 第三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实践考核,负责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 35 号令发布实施后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进入土地估价中介机构从业的土地估价师,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专业实践 第五条土地估价师的专业实践期不少于两年。 第六条专业实践人员应在专业指导人员的督导下开展实践活动。一名指导人员指导的专业实践人员不超过四名。 专业实践人员可自主选择指导人员;请求帮助的,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有义务协助专业实践人员联系指导人员。 第七条专业实践人员在实践期间应按下列要求进行专业实践: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 (二)尊重指导人员,遵守职业道德; (三)应用估价理论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估价水平; 第 1 页 共 5 页 (四)认真记录专业实践活动,做好评估日志; (五)参加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计划内的、每年不少于 20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八条指导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8 年以上; (二)在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执业或长期从事土地估价相关工作; (三)自觉遵守土地估价师执业操守,没有违反土地估价师职业道德行为的不良记录; (四)具有讲授土地估价理论方法与实务、指导专业实践人员解决土地估价疑难问题的能力; (五)按规定学时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指导人员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针对专业实践人员的具体情况,做好实践活动指导计划; (二)指导专业实践人员参加专业实践活动和撰写估价报告; (三)对专业实践人员的执业道德、估价技术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督导; (四)定期检查专业实践人员的实践记录; (五)对专业实践人员实践情况做出真实全面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