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 130 号)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 2002 年 2 月 4 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0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周济 2002 年 2 月 8 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并切实做到保护文物古迹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江岸、江汉、、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等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其他区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区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市或有关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安置计划和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七条 拆迁安置计划和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拆迁方式; (二)拆迁期限; (三)还建方式及还建期限; (四)产权清晰的安置用房证明;(五)拆迁补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