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市区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优秀范文 5 篇] 盐规[2011]28 号 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省、市近期出台的有关文件,结合盐城规划管理实际,我局组织制订了《XX 市市区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XX 市市区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1XX 市市区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创优服务发展环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 号文件的通知》(建房〔2010〕155 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 号)精神,《XX 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XX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的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三条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规划部门应当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科学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和其他规划条件
第四条规划部门对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应保持容积率指标规划管理的延续性和一致性
对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核实,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应前后一致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中核定的容积第 1 页 共 6 页率指标进行开发建设,原则上不得调整
分期开发建设的用地,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