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GB 50098-98(2001 年版) 主编部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 年 5 月 1 日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 30 号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由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第 3
3 条、第 3
4A 条、第 3
4B 条、第 4
4 条、第 5
2 条、第 5
9 条、第 5
2 条、第 7
2 条、第 8
2A 条、第 8
1 条,自 2001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
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 年 4 月 24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建标[1998] 247 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108 号)要求,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098-98,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原《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 98-87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安部共同负责管理,由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 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7]108 号《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