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进口许可实施细则(铁运〔2006〕70 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进口产品的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430 号)、《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和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 14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为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和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附件《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中编号首位为 6、7 的产品
第三条 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新型的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在正式签订供货合同前,应当经铁道部许可,取得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型号认可证(以下简称型号认可证)
任何企业不得销售、使用无型号认可证的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
第四条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型号认可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运输局会同科技司负责型号认可证申请的审查、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取得型号认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对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检验、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能满足中国铁路的需要和相关技术政策
(二)产品不构成对既有知识产权的侵权
(三)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标准
(四)产品样品通过技术审查
(五)申请人或主要投资方已销售的相关产品近 3 年内无严重质量不良记录
(六)具有完备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
(七)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施、加工设备、工艺装备、计量与检验测试手段
(八)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型号认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中文、英文书面和电子文本各一套):(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附表)
(三)产品满足中国铁路需要和相关技术政策的论证报告
(四)申请人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说明材料
(五)申请人的生产设施、加工设备、工艺装备、计量与检验测试手段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