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质勘查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地质勘查专业高级工程师须有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具有解决在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能力,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业绩显著,取得有实际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实际效果;公开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熟练将计算机技术应用于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各行业从事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简称地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简称水工环);岩土工程勘察与治理(简称岩土工程);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简称物探);地球化学勘查(简称化探);地质实验测试;地质机械和地质仪器(简称地质机械)等生产、科研、开发、管理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各专业的适用范围 (一)地矿专业 1、在较大范围内的从事综合性或专题区域地质调查或矿产地质调查的技术人员; 2、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及能源矿产进行勘查评价的技术人员; 3、对地质基本理论、基础地质、地理问题、应用地质问题及有关的方法、技术等进行研究和开发的技术人员。 (二)水工环专业 1、从事区域水文地质调查与监测、地下水勘查、矿山(区)水文地质的技术人员; 2、从事地下热水、卤水、矿泉水等资源勘查评价的技术人员; 3、从事区域工程地质评价,矿山(区)工程地质、工程建设场地(含水库、铁路、公路、港口、核电站、机场等)勘查,以及市政建设工程勘察的技术人员; 4、从事环境地质和工程地质环境评价、地下水污染和地质灾害(滑坡、泥石流、崩塌、土地漠化、水土流失、地面沉降、地裂缝、地震、塌陷等)的调查、监测与防治,以及复原工程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三)岩土工程专业 1.运用岩土钻掘工程技术方法从事地质矿产勘查,水工环勘察、岩土工程、软地基处理、地质灾害防治、堤防整治、隧道及地基基础工程施工的技术人员; 2.从事各类岩土工程勘察的技术人员; 3.从事各类岩土工程治理的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 (四)物探专业 适用于在地面、空中、地下(坑道和井下)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