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全县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约束,确保我县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顺利、健康开展
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XX县区委、县政府批转县纪委、监察局《关于开展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必须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及时准确,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基本要求是:(一)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三)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基层、企业、群众办事;(四)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五)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为衡量工作好坏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县、乡人民政府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或行政授权的县直单位、基层站所,都必须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
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范围是:(一)县政府本级(县长、副县长);(二)行政授权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四)具有行政权力或行政授权具有执法资格的基层站所
第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依照本办法推进本机关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
第二章行政权力公开的内容第1页共2页第六条除涉及国家机密外,要求公开透明运行的所有行政权力,都要将相关法律政策依据、条件、办事程序和办理结果以规定方式公开,包括:1、行政许可权及非行政许可的审批权;2、行政处罚权;3、征税权;4、行政事业性收费权;5、人员录用、调动、任免、奖惩等管理权;6、大宗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产权交易、各类财政性资金及其他公共性资金分配使用等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