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建立农药经营批发单位联系人制度通知》的通知有关县(市、区)农业局:现将省农业厅《关于建立农药经营批发单位联系人制度的通知》(粤农函[2009]498 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迅速与本地定点农药经营批发单位联系,确定分管领导(联系人)并建立相关制度,请将落实情况于 6 月30 日前报我局农业综合执法办公室,由我局汇总上报省农业厅。(联系人:陈兆宇 联系电话:2271710)二 OO 九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关于建立农药经营批发单位联系人制度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为规范农药市场经营秩序,提高农药监管效率,按照农业部 2009 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的总体部署和我厅《关于印发<2009 年广东省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办〔2009〕59 号)要求,我省将建立农药经营批发单位联系人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和对象建立农药经营批发单位联系人制度的定点联系对象原则上以本省区域内从事农药经营批发业务、经营规模较大证照齐全、在行业中有较好信誉的农药经营批发单位为主根据各地上报的农药经营单位名单,我厅确定全省 100 家农药经营批发单位作为农业部门定点联系对象(附件 3)。二、主要任务(一)由各市、县(市、区)农业局指派熟悉农药管理法律法规的分管领导担任农药经营批发单位联系人,保证每个定点联系的农药经营批发单位都有一名对应的联系人。(二)联系人要切实加强对定点联系农药经营批发单位的日常巡查,了解其经营现状,对经营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要及时指出和纠正。及时向定点联系的农药经营批发单位宣传和解释农药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督促和指导农药经营批发单位完善农药经营台帐等经营管理制度。(三)定点联系的农药经营批发单位与相关市、县(市、区)农业局签订《农药经营服务质量承诺书》(附件 1),并将《农药经营服务质量承诺书》上墙公开。三、信息报送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要将本市农药经营批发单位联系人制度落实情况于 6 月 30 日前报送省农药检定所,报送的材料包括已签订的《农药经营服务质量承诺书》及《定点联系农药经营批发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 2)。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农药检定所联系。联系人:黄怡林,徐伟松联系电话 020-37288041,37288030传真:37289863 E-mail:icagd@126.com附件:1.《农药经营服务质量承诺书》2.《定点联系农药经营批发单位基本情况表》3.实施定点联系制度的农药经营批发单位名单二OO九年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