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 XX 省科技计划(含科技支撑、应用基础研究、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软科学等)项目的验收管理,明确 XX 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基本程序和要求,强化 XX 省科技计划管理的责任机制,依据《XX 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 XX 省科学技术厅项目主管处负责,组织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对重大项目(项目年度经费在 30 万元以上,或合同经费在 50 万元以上)的验收,应有综合计划管理部门和监审部门参加
第三条验收形式主要包括
会议审查验收,网上(通信)评审验收,实地考核验收,功能演示验收等
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验收需要,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也可联合多种方式进行验收
第四条验收工作可采取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经 XX 省科学技术厅认可、具有相应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
项目验收小组一般由 5—11 名专家组成(其中至少 1-2 名财务专家),验收专家从科技计划专家库的相同及相关领域中随机选取
第五条项目验收小组以 XX 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的计划任务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六条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一)项目验收工作须在合同完成后半年内完成; (二)在完成技术、研究开发总结基础上,项目负责人通过 XX 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填报《XX 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和《XX 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向 XX 省科学技术厅项目业务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三)拟验收的科技项目,由业务处负责人在《XX 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后,组织验收; (四)项目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验收小组的成员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第 1 页 共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