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城乡规划法心得体会 《城乡规划法》溯及力刍议 XX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处王常磊 2008 年 1 月 1 日,备受关注的《城乡规划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进入了城乡总体规划的新时代
《城乡规划法》强化了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特别是赋予了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的权力
这在全国范围内违法建设查处难,特别是执行难的情况下,对于从根本上解决违法建设强制执行的问题提供了有效途径
随着新法的实施和《城市规划法》的废止,执法实践中一个现实的问题急需解决,即:该法实施前已经建成的违法建设,在该法实施后需要作出处罚处理,应当适用于《城市规划法》还是适用于《城乡规划法》
对此,出现了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适用《城乡规划法》
理由是原违法建设曾违反了《城市规划法》,且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现在依然违反着城市规划,其违法行为至今仍未改正,应适用《城乡规划法》予以查处
第二种观点认为适用《城市规划法》
理由是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能用后实施的法律去规范先前的违法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适用《城市规划法》进行处罚,但在执行阶段适用《城乡规划法》赋予的强制执行权,不申请法院执行,而由城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拆除,高效快捷
笔者认为,对此类违法建设应适用《城市规划法》进行查处
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一般认为,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溯及约束力,即对法实施前的行为进行约束和处罚
二是溯及保护力,即对法实施前的行为进行保护和救济
法不溯及既往,即不对法实施前的行为进行约束和保护,最早确立于 1787 年美国宪法,经过二百多年的实践和演化,目前已经成为国际上通行的立法原则,受到各国法律普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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