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内的中国公民: (一)现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 (二)有生育能力的。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地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七条流动人口的生育申请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当地有关规定审核批准。 第八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是: (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检查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三)组织有关部门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 (四)检验计划生育证明; (五)记录生育情况并向流动人口折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第 1 页 共 3 页(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 第九条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是: (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督促育龄人员落实节育措施并与其建立联系制度; (三)为育龄人员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计划生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证明的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第十条流动人口在申请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之前,应当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交验计划生育证明。 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查验证明。对无计划生育证明或者计划生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其补办计划生育证明。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审批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