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弱化的思考监督的双向性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自侦案件、批逮的监督问题
人民检察院除监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外,还负责刑讯逼供、徇私舞弊、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等案件的自行侦查工作
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缺乏监督,几乎不受外部力量的制约
虽然,审查逮捕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间有一定的制约关系,但内部的制约监督流于形式,难于发挥实际效果,产生了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活动,但自己的侦查活动不受监督的怪现象⑤
另外,批捕行为由自己实施监督,自己监督自己,出现了监督的双向性
庭审过程中的监督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开庭审理活动检察机关既是诉讼活动的参加者又是监督者
监督行为与出庭公诉行为合为一体,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来说,都是不应允许的
审查起诉、抗诉的监督问题
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又同样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主体,处于一个系统之中,同一身份履行监督和起诉、抗诉职能,容易出现监督的双向性
,减刑、假释等执行中监督的问题
执行行为也是法律监督中重要的一个环节,特别是司法实践中,有违法减刑、假释的现象,不断的减刑、假释实际上是将裁判权逐步的分化,现在的监督机制当中检察机关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缺乏监督力度,笔者认为,减刑和假释等执行行为应改由法律监督委员会实施专项监督
现行职能配制的弊端在于检察机关权力种类多,职权分散,权力重点不明确,内部机构设置不合理
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意味着,检察机关应全面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而实际上检察机关没有不可能做到这一点
检察机关拥有的监督权异常重要,责任重大
但现在检察机关权力运用不够,造成监督权行使无力,监督效果不佳的状况
笔者认为,在宪法规定的框架下,可以对检察机关的职能进行适当的调整改造
为改变现阶段检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