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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鉴定结论可诉性问题2005年5月,徐某认为在某医院输血而感染“丙肝”,向某区卫生局申请行政处理,该局遂将该病例移交区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05年9月,区医学会作出鉴定书,认为徐某的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2005年9月28日,该区卫生局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审核表》。审核结论认为鉴定程序合法,认定鉴定结论,拟向患者发放《鉴定书》。徐某向其上一级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但因其不能提供有关材料,该上级医学会向徐某作出《终止医疗事故鉴定通知书》。此后徐某诉至法院,认为该区卫生局未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鉴定结论进行认真严格审核,所作出最终审核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侵犯了徐某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要求确认被告某区卫生局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违法。分歧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否提起行政诉讼。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可以受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审核行为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徐某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裁定不予受理。评析对于该问题,目前司法界及司法实践存在不同认识。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鉴定结论分为未外化的、外化的鉴定结论两种情形,实际上对这两种情形应区别对待。一种情形是未外化的鉴定结论。未外化的鉴定结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未向社会公开,而是作为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使用。徐某鉴定书就属于此种情形。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行政处理的法定职责。在此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也依法享有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再次鉴定的权利。由此可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性质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行政处理的依据之一,对这种鉴定结论的审核行为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第1页共21页政行为。原告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持异议,可依法定的方式途径寻求救济。未外化的鉴定结论是否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取决于行政机关最终作出的有关行政行为。如果行政机关未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对当事人的权益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如果行政机关将鉴定结论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对当事人权益才发生影响,但是这种影响是非常间接的,最终产生实际影响的是行政行为,所以未外化的鉴定结论不具有可诉性。另一种情形是外化的鉴定结论。外化的鉴定结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已向社会或者一定人群公开,并对当事人产生某种不利或者有利的后果。如果该当事人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篇:信访答复的可诉性问题关于信访答复的可诉性问题的探讨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律、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针对可能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关于信访答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来确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信访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则信访答复不属于受案范围。如果信访答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且可能侵犯信访人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则信访答复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信访答复,对信访答复不可简单地从形式上判定其可否受理,而当具体分析。即看信访答复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产生实际影响。但2005年5月1日后,各级信访部门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程序操作、仅仅为释疑的信访答复,不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能进入复议、诉讼程序。(参见:XX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国土资源信访答复可复议性、可诉性咨询论证会综述》)投诉、举报类信访(即与信访人利益相关)及公益性信访(激于义愤.代表公众进行信访)这两类不同性质的信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第2页共21页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XX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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