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鉴定结论可诉性问题2005年5月,徐某认为在某医院输血而感染“丙肝”,向某区卫生局申请行政处理,该局遂将该病例移交区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005年9月,区医学会作出鉴定书,认为徐某的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2005年9月28日,该区卫生局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审核表》
审核结论认为鉴定程序合法,认定鉴定结论,拟向患者发放《鉴定书》
徐某向其上一级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但因其不能提供有关材料,该上级医学会向徐某作出《终止医疗事故鉴定通知书》
此后徐某诉至法院,认为该区卫生局未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鉴定结论进行认真严格审核,所作出最终审核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侵犯了徐某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要求确认被告某区卫生局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违法
分歧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可以受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审核行为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徐某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裁定不予受理
评析对于该问题,目前司法界及司法实践存在不同认识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鉴定结论分为未外化的、外化的鉴定结论两种情形,实际上对这两种情形应区别对待
一种情形是未外化的鉴定结论
未外化的鉴定结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未向社会公开,而是作为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使用
徐某鉴定书就属于此种情形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行政处理的法定职责
在此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也依法享有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再次鉴定的权利
由此可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性质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行政处理的依据之一,对这种鉴定结论的审核行为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第1页共21页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