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第三初级中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本校学生依法行使结社自由的权利,加强对本校各社团的管理,维护学校和广大同学的利益,结合学校学生社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指学生社团,是本校老师的指导下学生自行组织的面向全校的各种学术性文化娱乐性、体育技能性的团体
第二条:学生社团由学生社团领导小组主管
第三条:学生社团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为宗旨,组织广大同学开展健康积极的第二课堂活动,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广泛的爱好兴趣和创新精神,锻炼组织活动能力,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及注册登记第四条:成立社团必须制定章程,有明确的宗旨,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符合学校的社团管理章程规定,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建设,有利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章程内容包括:社团名称、宗旨、组织机构、入社手续、社员权利和义务、领导者的产生和任期、招新制度、社团活动方案、等
第五条:筹备成立新社团,必须由发起人向社团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请及递交社团章程
新筹建的社团,经由领导小组审核通过,方可宣布成立
第六条:筹建成立的社团必须经社团领导小组批复后,才能开始组织活动
第七条:未经登记的学生社团属非法组织
第八条:凡属下列性质之一者,不得成立社团:(一)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的;(二)妨害社会安定和学校正常秩序的;(三)有碍校园治安管理的;(四)不利于师生员工团结的;(五)不遵守本条例第五条的;(六)其他不符合社团成立要求的
第九条:禁止秘密结社
第十条:社团更改名称、合并或解散,应向校社团领导小组申请办理更改登记或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呈缴社团所有的信息档案
社团主要负责人变更,应报社团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社团活动开展长期不正常,或所开展活动明显与其成立宗旨不符的社团,以及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社团领导小组将予以解散
第三章学生社团申请成立程序第十二条:社团发起人必须是符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