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 波 大 学 文 件宁大政〔 2010 〕216 号关于印发《宁波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单位、部门:经第 123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宁波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 一○ 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宁波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管理规定为保证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工作的有序开展,促进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学分类型及认定部门1
学生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发明、创新型实验、开放实验等科研训练和由学校组织的学科(专业)竞赛等科技竞赛,均可根据竞赛(训练)取得的成绩或训练过程的考核结果认定创新学分
其中学生参加学科(专业)竞赛、开放实验的创新学分由教务处负责认定,参加挑战杯竞赛和其它科研训练的创新学分由团委负责认定
学生参加创业教育、 创业实践活动等创业训练,考核合格或成果突出,均可获得创业学分
创业学分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负责认定
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相关社团活动、理论与人文类竞赛活动、群众性(非专业)文艺体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可根据活动过程或取得的成果获得素质学分
素质学分由团委负责认定
学生参加学校或学校认可的机构组织的技能测试或各类职业资格、专业技能的培训、比赛和考证等活动,取得相应成绩或证书,可获得技能学分
技能学分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负责认定
二、学分认定的基本规则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及已申请结业但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的学生,参加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均可根据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学分认定标准和学分类型,予以学分认定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取得成果的级别和等级,是认定学分高低的重要依据
成果的级别由组织单位或发证单位的级别决定
对成果的级别和等级有异议的,由相应学分的认定部门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