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1总则1
1 目的和依据为统一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特制定本导则
2 适用范围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当遵守本导则
其他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可参照执行
3 编制任务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突出规划强制性内容,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专业(项)规划、分区规划等已批准的各项规划成果,对一定时期内编制区的土地使用、空间环境、 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具体安排,对各项建设进行规划引导,形成规划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并指导规划条件的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建设方案的设计
4 规划成果为保障规划的严肃性,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分法定文件、 技术管理文件和附件三大部分
法定文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控制内容,包括法定文本和法定图件; 技术管理文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控制内容,包括技术管理文本、图纸和图则; 附件是对规划内容和规划过程的必要补充和说明,包括基础资料汇编、研究报告、规划编制与修改情况说明等
5 规划编制区为实现宁波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全覆盖并保证规划编制区域的无缝衔接,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定规划编制区
规划编制区包括一般编制区和特定编制区
特定编制区指工业功能区、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区等需要提出特殊规划控制和规划编制要求的功能区域
特定编制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特殊要求应在规划设计任务书中另行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原则上按划定的编制区组织编制,确需调整编制区范围的,由市规划局相关处(室)或规划分局提出调整方案,经论证后确定
6 控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单元(以下简称控制单元)是为了确定规划容量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