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效率,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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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效率,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XX〕37号)的要求,按照省政府领导指示,现就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现实需要,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有利于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有利于预防和纠正行政机关的不当行政行为,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坚持应审尽审,切实把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都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转发、实施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时,提出的具体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也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制定的以下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范围:(一)对本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二)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考评、监督检查等规范自身行为方面的文件;(三)为明确各内设机构文件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等事项制定的文件;(四)公示法定的办事流程、办事指南、办事时限等事项第1页共4页的便民通告;(五)其他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制度、文件规定等
四、严控发文数量
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