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企业资本运作管理办法有何作用创新企业资本运作管理办法有何作用
对于创新企业,证监会发布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做了详细的解释,本文就来为你简单介绍:正式启动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在中国境内发行存托凭证或者股票的试点工作
同日,证监会在官方网站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的修改公开征求意见,修改的主要目的是允许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时可以无需满足盈利测试标准以及无需适用“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标准
上述新规对创新企业及新经济企业回购境内上市及融资扫清了基本的制度障碍,也给创新企业资本运作提供了一个新的、且极有诱惑力的选项
但是,是否满足《试点意见》列举的行业及规模的企业都可以回归境内融资或上市,企业在筹划上市路径及资本运作时又有哪些需要重点考量的因素
我们希望通过对监管部门的规则及态度的解读,对此做一点深入的探讨
依据《试点意见》可以在境内融资及上市的创新企业的范围1
基本要求根据《试点意见》,对试点企业的甄选分为几个维度,包括基本面、行业、市值及收入规模、企业股权架构等
从基本面角度,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企业,但这个标准相对比较务虚,可以看做是监管部门内部掌握的一条机动标准
从行业角度,试点企业范围限制在七大行业内,包括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从企业股权架构角度,试点企业可以是已经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架构企业,以及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境内注册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试点意见》只提到了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和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似乎将已经在境外H股上市的创新企业排除在外
我们认为,这点有待于监管层进一步明确,如果确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