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 正 前 后 对 照 表 ( 条 文 中 蓝 色 及 红 色 字 部 分 是 对 原 法 条 文 所 作 的 修 改 或 者 补 充 内 容 、黑框内 容 为新法 删除内 容 )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 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 发展,制定本法 。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 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本法 所 称环境,是 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 各种天然的 和经过人工改造的 自然因素的 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 、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 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二条 本法 所 称环境,是 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 各种天然的 和经过人工改造的 自然因素的 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 、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 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 适用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 其他海域。 第三条 本法 适用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 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 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 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 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 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2 修正前 修正后 第六条 一 切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有 保 护 环 境的 义 务 , 并 有 权 对 污 染 和 破 坏 环 境 的 单位 和 个 人 进 行 检 举 和 控 告 。 第六条 一 切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有 保 护 环 境的 义 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五条 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