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政令101 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1 0 1 号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 0 0 8 年7 月1 日起施行。 市长 赵一德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土地工作,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温州生态园)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市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一征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通过货币、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基本生活保障、农转非等途径,对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民实行补偿和安置。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市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再 就 业 前 的培 训 工作,帮 助 被征地农民再 就 业 。 各 区人民政府应 当 组织乡 镇 政府(街 道 办事 处 ),做好 辖 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政策 处 理工作。 市征地事 务机 构 承 担 征地的技术性 和事 务性 工作。 第六 条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 者 村民委 员 会 和农民应 当 服 从经济社 会 ,发展 对建设用地的需 要 ,依法维 护自 己 的合法权益,积 极 做好 征地工作。 第二章 征地工作程序 第七 条市征地事 务机 构 在 征地报 批 前 应 当 将 拟 征土地的用途、位 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 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 保人数 ,以 及 被征土地的权属 、地类 、面 积 等事 项 告 知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 者 村民委 员 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 者 村民委 员 会 应 当 召 集村民会 议 或 者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