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
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核准 后统一报送学校教务部门,按规定补发学生证
若补发后找到原学生证应主动交回学校教务部门处理
学生证只作在校学生本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