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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群众路线专题学习会第二阶段发言稿 高校关于群众路线专题学习会第二阶段发言稿 一、认识与理解 公办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既是对建国以来高校领导体制变化的科学总结,也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正确抉择。为什么这么说。我觉得可以从下面两点来理解。 1.这是我国高校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 1996 年,中共中央在《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98 年《高等教育法》对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又作了法律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教育法》草案曾数易其稿,历时十年,人大常委会跨越两届、四次审议。据《李鹏日记》透露,继八届人大常委会数次审议之后,九届人大常委会又对该法案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由于分歧意见较多,涉及高校领导体制等问题,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对草案反复修改。在 1998 年 8 月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高等教育法获得通过。的确,当时的焦点问题就是是否要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而实行这样一个体制,正是为了切实加强党在高校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充分发挥高校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是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政治前提,也是确保我国高等教育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需要。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作为学校内部领导体制,其合宪性、合法性,不容置疑。在实践中,这项制度不仅有力地保证了我国高等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而且在集聚教育资源、发挥校长行政管理作用、调动社会办学积极性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2.是我国高等教育体制创新的积极探索实践。 可以说,除了中国,在任何一个国家的高等教育法中都没有这样的体制规定。应该说,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作为中国特色高校领导体制,既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又符合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内在要求。第 1 页 共 3 页既然是前所未有的探索创新,其实践中必然会遇到许多矛盾和困难。随着这些年来中央和省的相关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各高校的积极探索实践,许多问题和矛盾正在逐步解决。当前,结合我校实际,在探索实践中,我觉得重要的是应当处理好一个关系、把握好一个关键。 一是处理好一个辩证关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研究与实践中,党委与校长的关系始终是一个敏感问题和热点问题。我的认识是:这是一对辩证统一的关系,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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