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2 1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2 1.1 一般规定 21.1.1 环境与设备的监控应针对地铁系统的特点、线路敷设方式和所属地域的气候条件设置相应的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
21.1.2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应包括车站、区间,也可包括控制中心及车辆基地
被监控的对象应包括车站通风、空调与供暖设备、隧道通风设备、给排水设备、自动扶梯及电梯、站台门及防淹门、照明和导向系统、车站应急照明电源、车站环境参数等
21.1.3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的设置应遵循分散控制、集中管理、资源共享的基本原则
21.1.4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按全线车站及区间同一时间只发生一次火灾的原则设定救灾模式,换乘站也应按同一时间只发生一次火灾的原则设定救灾模式
2 1.2 系统设置原则 21.2.1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按独立设置的原则编制
21.2.2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采用分层、分布式计算机控制系统,并应由中央监控管理级、车站监控级、现场控制级及相关通信网络组成
21.2.3 当设置综合监控系统时,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在车站级由综合监控系统集成,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车站及中央级监控功能应由综合监控系统实现
2 1.2 .4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之间应设置通信接口;火灾工况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布火灾模式指令,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优先执行相应的控制程序
2 1.2 .5 防烟、排烟系统与正常通风系统合用的设备,在火灾情况下应由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统一监控
21.2.6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监控对象应包括下列系统和设备: 1 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 2 给水与排水系统; 3 应急电源(EPS)及不间断电源(UPS)系统; 4 照明系统; 5 乘客导向标识系统; 6 自动扶梯、电梯设备; 7 站台门、防淹门系统等; 8 温、湿度等环境参数的监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