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全文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 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7 年12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停车场条例》 ,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 年 3月30 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 年10 月 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 年4月20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的决定(2018 年3月 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2017 年 12月 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 年3月 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引导公众绿色出行,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
公共汽车和电车、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专用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调整、公布、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