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向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分园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试点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XX〕34号)(20XX-06-08)为进一步推进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张江高XX县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XX"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XX"7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开展向张江高XX县区各分园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试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通过开展向张江高XX县区各分园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先行先试,推进园区行政管理和服务创新,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升行政服务水平;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园区行政审批体系;在实现“园内事园内办结”的基础上,总结推广园区先行先试经验,发挥园区管理创新的示范效应。二、实施原则(一)聚焦张江,率先支持。对张江高XX县区具备条件的分园,给予“三个率先”支持,即全市重大改革措施率先在张江高XX县区试点,重大创新政策率先在张江高XX县区试行,重大创新基地、平台和项目率先在张江高XX县区布局。(二)先行先试,逐步展开。凡张江高XX县区内具备条件的分园,均可申请试点。试点根据各分园承接行政审批权限的能力,采取“成熟一个试点一个、能够承接一项下放一项”的方式,逐步扩大试点覆盖范围。(三)分类指导,效率优先。按照“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强化服务”的要求,结合各分园管理体制特点,分类指导各分园探索健全承接行政审批权限的管理机制和服务模第1页共6页式。推广行政审批标准化和告知承诺,市、区(县)相关部门可通过在各分园设立服务窗口或网上受理申请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四)协同管理,责权一致。加强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对试点的指导和协同管理。推广同步审批和按立项权同步下放。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或区(县)政府就行政审批事项,承担相应的管理和后续监督职责。三、实施内容以张江高XX县区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先行先试平台,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进度,增加下放或取消的权限。本次下放的市级行政审批权限包括:(一)土地出让试点分园内土地出让,在符合产业导向、明确用地产业类型的基础上,可采取公开招拍挂或定向挂牌方式出让,并实行带方案的土地出让制度。土地出让过程中的前期征询工作,可由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委托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承担。(二)规划参数调整试点分园内涉及容积率调整(小于2.0)等内容,在对项目必要性、地区交通影响、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论证的基础上,通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方案(成果深度为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不予公示),可由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审批,报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相应成果同步纳入市规划国土信息平台。试点分园内涉及工业、仓储、研发用地之间的相互转换和拆分、合并以及建筑高度的调整,在项目实施阶段经过专家论证程序确认,可由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审批,报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相应成果同步纳入市规划国土信息平台。试点分园内涉及产业用地绿化率、建筑密度调整,在项目实施阶段通过建设项目审批确认,可由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审批,报市、区(县)规划土地及绿化管理部门备案。(三)绿地范围控制线划定和调整分园内绿地范围控制线的划定和调整,在不减少园区规划公共绿地总量的情况下,由第2页共6页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实施,并参照相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后,报市、区(县)规划和绿化管理部门备案。试点分园内迁移、砍伐树木,由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除外),通过“XX省绿化和市容行政审批系统”进行网上审批,审批决定书加盖电子公章。(四)设计文件审查试点分园内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由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审查结果报市、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备案。(五)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投资总额在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