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一)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作业
(二)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生产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三)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HG23012、HG23014的规定
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带压不置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