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哪些合同是无效的呢
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分清本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关系
在形式上,分公司是本公司的派出机构
但在实质上,分公司就是本公司的代理人,双方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分公司是代理人本公司是被代理人,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
分公司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一般来讲都是有效的
因此,在与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时,作为合同相对方,一定要审查分公司的总公司对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白本公司是否授权其对外签订合同,以及授权的额度
如果合同相对方事先没有审查分公司的本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不知道分公司的签订合同的权利范围,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是无效的呢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于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由此可见,在分公司没有总公司的授权或超出总公司的授权的情况下分公司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
如果总公司追认的,则为有效;否则为无效
如果合同相对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权的,则合同为有效,此时适用《合同法》表见代理制度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