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经营用房公开竞租工作总结 一、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用房公开竞租的主要做法 《暂行规定》对经营性用房界定、公开竞租程序、竞租价格确定、出租期限以及租金收入使用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1、明确公开竞租的范围。规定全市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除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单位外)所管理使用的房产用于经营性用途的(包括出租的临街用房、营业性的培训中心以及用于出租的生产、办公用房),都要按照《暂行规定》执行。同时,要求其他国家机关,国有、集体企业涉及经营性用房出租的,均要参照《暂行规定》执行。 2、明确公开竞租程序。规定房产管理使用单位可对经营性用房自行组织招租,也可以根据标的情况委托市财政局国资营运公司负责实施,房产管理使用单位在公开竞租前应制定公开竞租方案并报财政局备案,在备案后房产管理使用单位应在《侨乡报》或电视台发布竞租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 7 天),并同时在房产显著位置张贴竞租公告。 3、明确公开竞租方式。要求在公开竞租招标会前由房产管理使用单位、市财政局和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等部门根据市场具体情况共同确定成交底价(保留价)、起拍价和每次加价幅度,按照“截时截标,价格优先,价高者得,不到底价不成交”的原则,对具有经营性质的资产进行公开竞价租赁的阳光交易。同时明确经营性用房出租最长期限为 3 年。 4、明确租金收入管理。经营性用房出租租金由房产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收取,统一使用市财政局专用票据,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设立“帐外帐”,不准以福利等形式抵扣租金,更不允许利用租金收入私设“小金库”。 5、明确管理职责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违反《暂行规定》的,有关部门将收缴其全部出租所得,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用房公开竞租的主要成效 第 1 页 共 2 页 《暂行规定》实施一年多来,取得了较好效果,加强了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推进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同时,也实现了国有经营性资产配置综合效益的最大化。 1、实现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经营性用房配置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了有限资源的使用效率,进而实现效益的最大化。《暂行规定》实施以来,共有 28 个单位总面积达 20842平方米经营性用房实行公开竞租,成交面积 12746.8 平方米,成交年租金达 439.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