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地勘土地测绘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皖国土资〔2006〕175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地勘土地测绘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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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人事厅二〇〇六年七月六日安徽省地勘土地测绘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地勘、土地和测绘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加强我省地勘、土地和测绘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调动广大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技术人才队伍,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多出成果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地勘、土地和测绘工程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地勘、土地和测绘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对在地勘、土地和测绘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的限制,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从事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与环境地质、遥感地质、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岩矿鉴定及岩矿分析、采矿及选冶加工试验、2探矿工程、测绘、土地调查、土地勘测规划等工程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仍从事上述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已取得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基本条件第七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