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赤道原则专项融资借款合同》及《赤道原则专项融资承诺函》(示范文本)的使用说明本次修订的《赤道原则专项融资借款合同》及《赤道原则专项融资承诺函》示范文本,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一、合同制订依据(一)《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第2号令颁布)、《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监管规定;(三)《兴业银行适用赤道原则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兴银[2009]355号)、《兴业银行关于规范适用赤道原则的项目融资业务操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兴银[2010]52号)、《兴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兴银[2009]686号)及《兴业银行项目融资管理实施细则》(兴银[2009]724号)等本行相关制度规定
各分行在办理具体业务时应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办理
二、合同适用范围(一)项目融资借款合同1、本示范合同文本适用于对公单笔业务;2、本示范合同文本适用于借款人向本行申请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本外币的赤道原则项目融资借款
根据《兴业银行适用赤道原则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所谓“项目融资”,是指以投资项目的项目资产、预期收益及因收益产生的权利作为融资基础、还款来源和还款担保的融资方式
所谓“适用赤道原则的项目融资”,应根据《兴业银行适用赤道原则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兴银[2009]355号)、《兴业银行关于规范适用赤道原则的项目融资业务操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兴银[2010]52号)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二)项目融资承诺函1、本示范文本适用于对公额度授信业务;2、本示范文本适用于额度项下赤道原则项目融资的承诺函,由借款人单方出具给本行,并作为融资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所谓的“融资合同”,可以是额度授信合同,也可以是信用证或票据等项目融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