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09〕89号)质检特函〔2009〕89号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以下简称新容规)将于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2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以下简称旧容规)中有关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规定同时废止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GB713-2008)标准已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容规和GB713标准,现就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规定:一、新容规的过渡期考虑到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转换质量体系文件、人员培训及换证工作时间需要等实际问题,新容规的过渡时间定为2009年12月1日-2010年11月30日
在此期间,能够具备条件的要按照新容规执行;对于确有困难的,设计单位可以采用旧容规进行设计,制造单位按照设计图样的规定进行制造,但制造必须在过渡期内完成
新旧容规并行期间,在同一产品生产中不得混用
二、压力容器类别划分2010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制造的压力容器以及在用压力容器,其类别不再重新划分,仍按原设计规定的类别进行监督管理;已经签订了制造合同的压力容器,可以继续执行合同,不考虑按新容规压力容器类别划分的变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制造许可级别的变化
2010年12月1日后不允许采用旧容规制造压力容器
三、过渡期内有关规定的执行(一)行政许可工作
对于新容规1
4条新增加要求取得设计、制造许可的压力容器(包括1
1(3)、1
3条中的压力容器),相关设计、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在我局制订新容规1
4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生产单位的专项许可条件后申请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