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其配套细则的修订说明按照我会立法计划安排,结合行业发展实践,我们于2011年初着手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集合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定向细则》)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2003年12月18日,《试行办法》正式颁布,自2004年2月1日生效实施
总体而言,《试行办法》基本适应了行业发展需要,对保障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过多年的发展,资产管理已经成为证券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
随着市场状况、客户需求和证券公司自身管理能力的变化1《试行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面临一些新问题、新情况,部分条款需要适当调整、充实
为此,我会在充分调研、评估的基础上,启动了此次修订工作
二、修订原则根据调研、评估结果,结合日常监管实践,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持《试行办法》总体框架不变
《试行办法》总体框架合理,主要条款适当
本次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调整,以适应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需要,同时将监管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规则
(二)放宽业务限制,推动资产管理业务发展
在坚持信息真实披露、风险充分揭示、客户资产第三方托管等基本要求,强化客户适当性管理、公平交易和利益冲突管理等前提下,扩大投资范围、允许产品分级、减少相关限制,以此支持推动证券公司从服务实体经济需要出发,发挥综合业务优势,实施特色经营,提高专业服务能力,设计开发多样化的产品,满足市场和客户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
2(三)体现“放松管制、加强监管”政策取向
考虑目前已经确定且正在推进的取消集合计划审批改事前备案的改革,调整相关审批条款,为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条件和客户需求及时有效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