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使证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 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许可证证书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局),通过法定程序向审查合格企业颁发的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合法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重要工业产品的证明文件
本规定不适用于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等三类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第三条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是生产许可证证书的管理部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统一管理生产许可证证书的印制、发放工作
2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证书的式样、内容 第四条 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证书分为正本、副本(式样见附件1、 2),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证书需加盖发证部门公章,否则无效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除底纹增加危险品字样,颜色采用蓝色以外,与其他证书一致
第五条 生产许可证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应当详细说明获证产品的具体范围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应当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所属单位只持有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副本应当详细说明本单位获证产品的具体范围
第六条 国家发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