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办理公民户口和居民身份证件工作中住址项目填写规范 一、行政区划名称填写规范 行 政 区 划 名 称 填 写 基 本 格 式 为 :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市 ( 地 区 、州 、 盟 ) ××区 ( 县 、 市 、 旗 ) ××乡 ( 镇 、 街 道 、 苏 木 )。 ( 一 ) 对 于 省 会 市 或 自 治 区 首 府 , 可 不 冠 以 省 、 自 治 区 的 名 称 。 ( 二 ) 对 于 地 级 市 所 辖 的 县 级 市 , 填 写 时 略 去 地 级 市 名 称 , 直 接 填 写 为 ××省 ( 自 治 区 ) ××( 县 级 ) 市 。 如 “山东省 曲阜市 ”, 而不 能填 写 为 “山东省济宁市 曲阜市 ”。 ( 三) 对 于 未被赋予单独行 政 区 划 代码的 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 、 高新技术开发区 , 不 得作为 行 政 区 划 名 称 填 写 。 但以 下两种情形除外: 一 是属跨行 政 区域设立, 已重新编制、 正式 使用新地 名 和公民住址, 且所 涉及行 政 区 域范围内原所 载地 名 和公民住址信息不 再具有实际意 义 的 经济技术开发区 、 高新技术开发区 。 二 是具有户 口 管 理 权 , 已经公安 部 批 准 制作居 民身 份 证 印 章 版 , 且独立签 发、 管 理 居 民身 份 证 和临 时 身 份 证 的 经济技术开发区 、 高新技术开发区 。 二、城镇居民住址填写规范 城 镇 居 民住址填 写 基 本 格 式 为 : 行 政 区 划 名 称 + 标 准 地 名 + 门 ( 楼 ) 牌 号+ 门 ( 楼 ) 详 址。 ( 一 ) 标 准 地 名 : 指 经有关 部 门 审 批 命 名 的 街 、 路 、 巷 、 胡 同 、 里 弄 等 。在 冠 以 街 、 路 、 巷 、 胡 同 、 里 弄 等 名 后 , 可 并 列 小 区 名 称 。 如 , 远 大 路 世 纪 城小 区 和远 大 路 金 源 小 区 。 ( 二 ) 门 ( 楼 ) 详 址填 写 基 本 格 式 为 : ××幢 ( 栋 、 楼 、 座 ) ××单元 ××室 ( 号 )。 ( 三) 城 镇 集 体 户 口 居 民住址填 写 参 照 上 述 规 范, 不 得以 单位 名 称 填 写 。此 外, 幢 ( 栋 、 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