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贷款实施细则 **市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贷款实施细则 (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计息及还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五章 信用评定 第六章 贷款流程 第一节 受理与调查 第二节 审查与审批 第三节 合同签订与发放 第四节 支付管理 第五节 贷后管理 第七章 岗位设置与职责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经营贷款业务行为,促进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办理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经营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临时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经营贷款实行分类管理,需要单独管理的个人经营贷款品种,贷款人可在本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制定专项产品操作规范。 第五条 办理个人经营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 个人经营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经营贷款。 第七条 个人经营贷款可遵循额度授信、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贷款人应按照科学、有效、可行的原则,积极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评价体系,组织对临时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类自然人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定。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九条 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 18 周岁且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超过 60 周岁的自然人。但对于提供房屋抵押的,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 65 周岁;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的,不受年龄限制。 本实施细则所称低风险信贷业务主要是指用国债、存单以及其他有价单证进行抵押(质押)的信贷业务。 第十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住所。 (二)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根据借款人主观还款意愿及客观上拖欠本金及利息的金额与时间来进行界定,原则上拖欠金额较大、拖欠时间在 181 天(含)以上的应认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