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C.98(73)决议 (2000 年12 月5 日通过) 通过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海安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责, 注意到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Ⅱ-2 章的修订(以下简称“本公约”), 认识到有必要继续强制应用,经修订的本公约第Ⅱ-2 章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 注意到本委员会以MSC.99(73)决议特别通过了经修订的本公约第Ⅱ-2 章,其使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按照本公约的规定成为强制性要求, 业已审议了在其 73 次会议上建议的FSS 规则的文本, 1.通过了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 规则),其文本载于本决议的附件中; 2.敦请本公约各缔约国政府注意:在经修订的本公约第Ⅱ-2 章生效后,FSS 规则将于2002 年7月 1 日生效; 3.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案核证无误的副本及其在附件中所载的FSS 规则的文本分发给各缔约国政府; 4.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案的副本及附件分发给非本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成员国政府。 附 件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目 录 前言 第1 章 通则 第2 章 国际通岸接头 第3 章 人员保护 第4 章 灭火器 第5 章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第6 章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第7 章 固定式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 第8 章 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第9 章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第1 0 章 抽烟式探火系统 第1 1 章 低位照明系统 第1 2 章 固定式应急消防泵 第1 3 章 脱险通道布置 第1 4 章 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 第1 5 章 惰性气体系统 - 1 -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前 言 1 本规则旨在为经修正的1 9 7 4 国际海上人命安公约第Ⅱ-2 章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提供特定工程技术规定的国际标准。 2 2 0 0 2 年 7 月 1 日或以后,根据经修正的1 9 7 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本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将作为强制性要求。这以后,对本规则的任何修正必须按照本公约第Ⅷ条所制定的程序通过并使之生效。 - 2 - 第1 章 通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规则适用于经修正的1974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Ⅱ-2 章所提及的消防安全系统。 1.2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2002 年 7 月 1 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的消防安全系统。 2 定义 2.1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2.2 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4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3 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系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