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尊敬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现将本次汇算清缴的时限及要求通知如下: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汇算管理办法》的规定,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对象为: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征收(注:定率征收)的居民企业,企业汇算面应达到100%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一)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申报期为年度终了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其中:实行查账征收居民企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表,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注:应税所得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报表,在2010年5月31日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二)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及自治区国税局《关于不跨省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新国税发[2008]66号)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
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但对确属于挂靠的分支机构,收入成本无法汇入总机构的企业,为了防止税款流失,年度应参加汇算
(三)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应按汇缴企业规定的期限向当地主管国税局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税法规定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