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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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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尊敬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现将本次汇算清缴的时限及要求通知如下: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汇算管理办法》的规定,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对象为: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征收(注:定率征收)的居民企业,企业汇算面应达到100%。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一)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申报期为年度终了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其中:实行查账征收居民企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表,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注:应税所得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报表,在2010年5月31日办理结清税款手续。(二)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及自治区国税局《关于不跨省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新国税发[2008]66号)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但对确属于挂靠的分支机构,收入成本无法汇入总机构的企业,为了防止税款流失,年度应参加汇算。(三)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应按汇缴企业规定的期限向当地主管国税局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税法规定的有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主管国税局对成员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后签字盖章。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要求: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二)财务报表;(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三、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务必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资料,要求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企业印章要齐全。报送地点:水区国税局208室,同时领取《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四、纳税人发生下列需报税务机关备案的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备案程序要求,在2010年5月31日前办理完毕。(一)需备案的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优惠。(二)纳税人企业技术开发费、残疾人等税前加计扣除(三)其他需要税务机关备案的事项。五、关于享受“7.5”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进行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的相关事项:(一)根据新地税发〔2009〕240号文件规定,对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实行查帐征收的住宿、餐饮、旅游服务、商贸(包括外贸)企业,免征2009年下半年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对符合条件可享受本条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试行)》(新国税发〔2009〕48号)的有关规定,在2010年5月31日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旅游业企业恢复发展所得税、房产税优惠政策备案表》后,即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年度申报时,“7.5”税收优惠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具体计算方式是:先完整计算2009年度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再以全年应纳所得税额的50%计算免征下半年企业所得税中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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