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烟犯罪案件问题的思考审理涉烟犯罪案件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涉烟犯罪案件的审判涉及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案件的定性诸多问题,容易发生认识上的错误,为了更好的审理好涉烟犯罪案件,现就审理涉烟犯罪案件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谈一些意见,供刑事法官在审判涉烟犯罪案件时参考
一、关于涉烟犯罪案件事实的认定首先,要查明涉烟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有无烟草专卖许可证
我国烟草专卖法律制度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必须依法申领不同类别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因此,我们在审理涉烟犯罪案件时,一定要查明被告人有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而这恰恰是许多法官在审判时没有查明或者虽然已经查明但是没有在裁判文书中加以表述
而在查明被告人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同时,还要查明是何种烟草专卖许可证,这是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条件,是审理涉烟犯罪案件的基本要求
同时,烟草专卖许可证是国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者个人颁发的允许其从事烟草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证明,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不得非法转让
烟草专卖行政规章明确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出租、转让
因此,租赁他人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是变相地承受他人转让的行政许可,也为法律所禁止
转让、出租、租赁烟草专卖许可证均是一种非法经营活动
其次,一定要确定涉烟犯罪的犯罪对象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在侦查涉烟犯罪案件时,应当对查获的卷烟进行品质鉴定
鉴定意见应当将查获的卷烟区分为真品卷烟、假冒卷烟和假冒伪劣卷烟(即“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查获的卷烟,或者是没有进行鉴定;或者是笼统地认定为假烟,而没有区分是假冒卷烟还是假冒伪劣卷烟;或者虽然引用了烟草质量鉴定报告,但是这种报告的内容基本上都是同一表述:送检样品是假冒伪劣卷烟
卷烟的鉴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