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 1】我公司与外商签订销售合同,出售中国大米10000公吨,合同规定:“自2 月份开始,每月装船 1000 公吨,分十批交货。”卖方从 2 月份开始交货, 但交至第五批大米时, 大米品质霉变, 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均应撤销。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分析】买方可以撤销第五批以后的各批货物。依据国际贸易惯例对分批装运的规定,如果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出允许分批装运,并规定了具体的装运时间和每批的数量,只要其中任何一批为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交付货物,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在本案例中, 第五批大米虽然按时装运, 但货物品种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以该批以后各批都违背了合同及信用证要求。买方可以予以撤销。【案例 2】有一批货物共 1000 箱,自 A 国港口装运至 B 国某港口,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但货运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1)少 10 箱货;(2)20 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大部分散失;(3)50 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短少。试问上述三种情况是否应属承运人的责任?为什么?【分析】在本案例所列的几种情况中,属于承运人责任的是(1)和( 2)。因为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 2 - 运人的一种证件, 即承运货物收据, 证明其已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的货物。本案例中承运人签发的是“已装船清洁提单”这说明承运人所收到的货物是“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即货物未受损、 包装也完好。货到目的地后发行的( 1)、(2)两种情况是表面状况不良好的表现,可见其责任应当由承运人承担。【案例 3】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1 000 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 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 500 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请问:这是否违约 ?银行能否议讨 ? 【分析】(1)不是真违约,银行也能议付。(2)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装船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处。(3)因此,符合合同规定,银行不能拒绝议付。【案例 4】外箱尺寸计算不准造成损失案国外客户 C 在 2001 年 5 月份 向 A 公司下了 1X40 ’H 集装箱的产品 P3 的订单中,由于很多产品的包装为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