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 为使我国的排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达到防止水污染, 改善和保护环境, 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特制订本规范。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第 1.0.3 条 排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当地城镇(地区)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从全局出发,根据规划年限、工程规模、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埋城镇、工业与农业之间,集中与分散、 处理与利用、 近期与远期的关系。 通过全面论证,做到确能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第 1.0.4 条 排水制度(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根据城镇和工业企业规划、当地降雨情况和排放标准,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和利用情况、地形和水体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制度,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第 1.0.5 条 排水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与邻近区域内的污水与污泥处理和处置协调。二、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污水和污泥。三、与邻近区域及区域内给水系统、洪水和雨水的排除系统协调。四、接纳工业废水并进行集中处理和处置的可能性。五、适当改造原有排水工程设施,充分发挥其工程效能。第 1.0.6 条 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和污泥的排放和利用,且其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第 1.0.7 条 工业废水管道接入城镇排水系统时,必须按废水水质接入相应的城镇排水管道, 污水管道宜尽量减少出口, 在接入城镇排水管道前宜设置检测设施。第 1.0.8 条 排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经过鉴定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第 1.0.9 条 排水工程设备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根据管理的需要,设备器材的质量和供应情况, 结合当地具体条件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对操作繁重、影响安全、危害健康的主要工艺,应首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第 1.0.10 条 排水工程的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第 1.0.11 条 在地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特殊地区设计排水工程时,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的规定。第二章排水量第一节 生活污水量和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