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审计审理工作的思考审计审理作为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审计机关创新审计质量管理方式、防范审计风险的一项重要举措,其工作质量和效率与审计整体质量息息相关
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如何改进和创新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审理在提高审计质量方面的作用,是各级审计机关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审计机关的审理工作者,结合工作实践,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深化审计审理工作提出一些粗浅的思考和建议
一、明确审理定位,正确区分审计与审理的职责范围明确审理在审计质量控制系统中的定位是开展审计审理工作的前提
从根本上讲,审计质量是审计出来的,而不是审理出来的,但审理对审计质量起着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由此可以看出,审理机构的审理位于七级质量控制的中间环节,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在审理之前,还有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和业务部门即审计实施者的自我质量控制,这种自我质量控制是基础是前提,是质量控制的主体
而审理应该是建立在审计自我质量控制的基础上的,是对审计自我质量控制的有效补充,是对审计过程和结果的监控、引导和服务
但在实际工作中,审计执法人员在质量控制上对审理的依赖性较强,对其自身在质量控制上的责任意识却越来越淡化,审计组的审核、业务部门的复核职责流于形式,而将质量控制的责任和风险完全集中在审理环节,客观上加重了审理工作负担,降低了审理工作效率,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审计和审理的对立,不利于审计质量从根本上得到提升
因此,应正确区分审计和审理对审计质量控制的职责范围,坚持以审计执法人员为质量控制主体,让审计和审理各尽其责、相互衔接,在监督中呼应、在制约中互补,每一个角色、每一个环节都严格贯彻执行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