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 2010 至 2011 学年第二学期工程合同法律制度课程考试 (A)卷系级专业学号姓名题号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总 分得分阅卷一、单项选择题 ( 共 30 题,每题 1 分,共 30 分。)1.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合同是()。A. 技术合同B.买卖合同C.委托合同D.监护合同2. 《合同法》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是指()享有的中止履行义务的权利。A. 业主B.承包商C.监理工程师D. 业主和承包商3. 某建设单位与设备供应公司签订购买20台空调的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设备公司向建设单位供货5台空调,其余 15台交付承建其工程的施工单位。这种情况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履行中的( )。正确答案 A 债权人: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债务人: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根据以上定义,某建设单位为债权人,设备公司为债务人,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 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在本例中,合同明确约定,应属于A。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原告资格。“通知”的履行主体是债权人,受让人并没有义务履行通知义务,但是,债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A. 债权转让 B. 合同变更C. 债务转移D. 合同转让4. 合同一方缺乏经验因重大误解订立了对自己利益有重大损害的合同,则他可以()。《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得分命题教师共8 页,第1 页(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