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教育系统内部控制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教育系统加强和规范内部控制,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杜绝违法违纪行为,推进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教育局及其所属下级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 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 通过制定一系列制度、 实施相关措施和程序, 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 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完整、 财务信息真实准确,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单位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
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 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单位内部控制的要素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内部监督
2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单位领导班子对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单位在实施内部控制时,应当充分发挥单位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单位可以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和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或确定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岗位,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第八条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 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
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