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本有限合伙协议 (下称“本协议”) 由(作为“普通合伙人”)与本协议附件一所列明并签署本协议之“有限合伙人”共同订立
下文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称为“各方”
鉴于各方均有意按照本协议所定条款及条件,根据《合伙企业法》 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投资业务
各方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第一条释义1
1 定义在本协议里,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本条所指含义:1
1 本协议,指《企业(有限合伙)协议》及其经适当程序通过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版本
2 《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 年 8 月 27 日修订通过, 自 2007 年 6 月 1日起施行
3 有限合伙,指本协议各方根据《合伙企业法》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4 人、人士,指任何自然人、合伙企业、公司等法律或经济实体
5 关联人, 指对于任何人而言,包括受该等人士控制的人、控制该等人士的人以及与该等人士共同受同一人控制的人
此处的“控制”是指一方支配另一方主要商业行为或个人活动的权力,这种权力的形成可以是基于股权、投票权以及其他通常认为有支配力的关系
6 关联基金,指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7 管理费,指作为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提供合伙事务执行及投资管理服务的对价,而由有限合伙人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报酬
8 有限合伙费用,指由有限合伙企业自身承担的开支
9 普通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 指签署本协议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10 有限合伙人,指签署本协议并依据本协议认缴有限合伙出资且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除(普通合伙人) 之外的其他合伙人,以及通过受让有限合伙权益而入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