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专题案例 1 张某对违章建筑主张所有权纠纷案案情简介陈某系张某丈夫,陈某从胡某处购买铜原县高家镇水园街11 号一间半住房后,在该房前未经批准占用公用土地搭建面积为40.25 平方米的木结构房屋一间, 并于 9 年后改建为石棉瓦屋。 再过 9 年,铜原县进行街道整治, 经铜原县城市建设指挥部批复后再经铜原县人民政府批准, 将该地段作为建设县城公园之用。 随后,铜原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在拆迁该地段时,对陈某从胡某处所购一间半住房,按有关规定作了安置。对在房前违章搭建的石棉瓦平房, 作出由陈某自行拆除的决定。后因铜原县外北街居委会需要临时占用该石棉瓦平房办公,遂与陈某协商购买该违章建筑残值(拆除材料值) ,价值 640 元,由城建指挥部付款后陈某出具领条一张。在领取该款半年后, 陈某和张某隐瞒真实情况, 向铜原县规划委员会申请办理扩建房屋的产权证, 同年铜原县规划委员会由于审查不严,予以批准。 陈某夫妇为占有该违章搭建房,双方协议离婚,在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水园街 11号未拆除的 40.25 平方米石棉瓦房屋属张某所有” ,并经铜原县公证处公证。事后,张某强行搬进外北街居委会正在使用的石棉瓦房。同时张某持规划部门的批复和公证书向铜原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该石棉瓦房的产权证。因房地产管理局审查不严,向张某颁发了铜权字第2476 号《房屋所者权证》。次年,张某将领取的石棉瓦房残值款 640 元强行退给外北街居委会。铜原县规划委员会查明真相后,作出了撤销对违章建筑石棉瓦房产权申请批复的决定。随后铜原县公证处作出了撤销公证书的决定,铜原县房地产管理局也作出了关于缴销铜权字第2476 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对此,张某以“搭建40.25 平方米房屋时,没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审批制度, 应视搭建房屋属合法建筑物”为由,主张撤销铜原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缴销铜权字第2476 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并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法律问题1.张某办理的房屋产权证是否有效?她是否取得石棉瓦房的所有权? 2.张某的主张是否合理 ? 法理分析(一) 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属于典型的不动产,其物权采用登记的方法进行公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1.不动产登记我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一节对不动产登记的有关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