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五篇范文 XX 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XX 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08 年 6 月 28 日 XX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XX 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2008 年 8 月 1 日实施) 第一条为增强政府调控市场能力,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市场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称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设立的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基金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基金管理、使用和监督使用等工作。 第五条基金的征收范围与标准: (一)宾馆酒店按旅客入住征收:五星级或相当五星级的每人每天 8 元,四星级或相当四星级的每人每天 6 元,三星级或相当三星级的每人每天 4 元,二星级或相当二星级的每人每天 2 元(已挂星级宾馆酒店免征旅游团队基金); (二)旅行社根据旅游年业务收入按..3000 元至 30000 元分段核定征收,具体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旅游主管部门制定; (三)对经海口港口过海到其他省(区)的旅客、车辆征收:大车每辆次征收 3 元,小车每辆次征收 2 元,旅客每人次征收 0.5 元; (四)商品房按销售额、存量房按评估额的 0.3%征收(交易双方各 0.15%,首次购买解困房、经济适用房以及拆迁安置房的免征基金); (五)购买新机动车车价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下的0.3%征收,车价在 10 万元以上至 20 万元(含 20 万元)的按0.4%征收,车价在 20 万元以上至 30 万元(含..30 万元)的按0.5%征收,车价在 30 万元以上的按 1%征收(特种车、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免征基金)。 第六条基金按照下列规定征收: (一)对入住宾馆酒店的旅客征收基金的,委托宾馆酒店代收代缴; (二)对旅行社征收基金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三)对经港口过海到其他省(区)的旅客、车辆征收基金的,委托 XX 省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公室代收代缴; (四)对商品房、存量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基金的,由市房屋产权交易登记中心代收代缴; (五)对购买新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基金的,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代收代缴。基金按月征收。对弄虚作假或拒不缴纳本基金,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