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0 0 8 .0 4 全国 41.F 国布朗特先生于 1995 年 10 月,与我国西北某企业签订合同,联合开发新疆某地天然气资源
合同约定以 F 国法律为该合同的准据法
后因布朗特违约而发生纠纷,并诉至新疆某法院
布朗特称:人的行为能力当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自己在签订合同才刚满 19 岁,按 F 国法律属无行为能力人,因而原订合同是无效的
问题: (1)布朗特签订该合同的行为能力应如何认定
(2)合同中约定的准据法是否有效
42.甲某系已取得美国国籍且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 年 2 月甲某回中国大陆探亲期间因突发疾病病故于上海,未留任何遗嘱,甲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 200 万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留有一栋住房,两家商铺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甲某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 亲属向上海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根据我国的国际私法规则;我国上海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如何处理
41.(1)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般情况下,应依其属人法
为了保护相对人或第三人不致因不明对方属人法的规定而蒙受损失,保护商业活动的稳定与安全,大多数国家规定,有关商务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也可适用商业行为地法,亦即商业活动当事人如依其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商业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应当认为有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