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讲 8-1 数量损失 一、案情 某公司自A 港装运冷冻鱼50 公吨(散装),重量经过检验机构公证无误。到目的港卸货后,经公证机构检验全部重量为48 公吨,短少2 公吨。问,投保什么险种可获赔偿?承运人是否应对短重承担责任? 二、案情分析与提示 通常,投保一切险可获得保险人对货物短量的赔偿,或者,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外加短量险,同样可获得保险人赔偿。这主要看保险人的保险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承运人责任问题,主要看提单条款是如何规定的。一般情况下,承运人对散装货物运输的合理短量是可以免则的。合理短量主要指货物的自然短量,比如由于货物含水量的蒸发、合理的散失或流失等。不同的货物有不同的自然短量。当然,提单中的散装货条款的“承运人因无法核对货物重量,因此,提单中记载的货物重量不可对抗承运人”的规定是违反海牙规则的“任何减低承运人责任的条款无效”的规定的,属无效条款。换句话说,承运人对散装货物运输的短量应当承担责任,除非这种短量在合理的自然减量范围之内。 8-2 货物短少 一、案情 广州某厂从英国进口货物一批,英方应我方要求,将货物交给指定运送人经荷兰运送至广州。卸货时,经检验发现短缺。据承运人说,短少部分货物已被错卸在香港,将安排运至广州。过了20 天,货物仍未运来,而且查无下落,使该厂生产计划一拖再拖,受到严重损失。请问,1. 承运人应承担什么责任?2.该厂可否就生产的拖延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3.为避免转船时发生损失应投保什么险别为好? 二、案情分析与提示 1. 根据提单有关法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通常从接收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即承运人对其掌管期间的货物损失、灭失、短少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如果承运人不能证明货物的短少是由于其可以免则的事件造成的话,就必须对货物短少承担责任。 2. 关于延迟交付货物损失赔偿问题,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都规定,因延迟交付货物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延迟交付货物造成经济损失的,也应赔偿损失。但是这种赔偿有两个限制条件:第一、运输合同明确规定了卸货港交货时间;第二、承运存在不合理绕行、船舶不适航、未速遣船舶。本案中,承运人误将部分货物卸在香港,属未速遣船舶之列,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根据通常的保险条款,如果被保险人购买了包括短量险的险别,保险人对包括转船过程中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延滞交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负责赔偿。 8-...